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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案》的目的,如其在前言中所陈述的那样,在于创建一个“对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给与理解和相互尊重,让每个人都感到自己是社区的一分子,可以充分为社区和本省的发展和安定做出贡献”的省份。当个人有针对性地受到某种过于严格的审视,或者由于种族原因,遭受某种负面态度或待遇时,这就是人权问题。

委员会编写的《关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方针》为理解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骚扰制定了一个框架。人们通常否认加拿大存在种族歧视。有一种神话式的说法是加拿大人都是“色盲”,只是那些少数族裔人群本身过于敏感,并且容易反应过度。一种常用的否认手段是将少数族裔人群所受到的不利的、或者负面的待遇都归咎于其自身的缺点。与这些神话式说法相反的是,加拿大长期以来就存在着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历史,包括对亚裔人群的偏见、成见和系统性歧视的历史。虽然这种状况正在慢慢改变,但是不可否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骚扰仍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少数族裔的人群,以及对所有加拿大人具有深刻的影响。

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体现在多个不同的层面,包括个人间、制度上、体系中和社会上。它可能表现为公开性的偏见和成见,也可能表现为根植于体系和制度中的某些无意识的态度和价值观。就此而言,有些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有种族歧视的做法。

人权法律中有这样的原则规定,如果某个少数族裔人士的遭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那么种族歧视只是用来确定是否造成人权侵犯的多种因素中的一种。

并非所有的种族歧视行为都可以根据《法案》提起诉讼,有些是在《法案》的管辖权限以外。除了发生在某些社会领域内的行为,如就业、房屋居住、职业协会、合同、或者服务、商品和设施等,发生在其它领域内的、与种族因素有关的行为就不属于《法案》管辖,也不能构成人权诉讼的主体。许多针对亚裔钓鱼客的事件就不属于《法案》指定的保护范围,因为它们属于个人之间在《法案》适用的社会领域之外的冲突。在这些事件中,种族问题是一个因素,它们是个人的成见、偏见和种族主义思想的表现。但是,这类事件可以归入刑事犯罪的范畴,那些部分、或全部由《法案》所定义的偏见或成见所造成的事件,可以构成仇恨罪。

这些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论它们是否构成人权诉讼,委员会都有责任开展教育、展开调查和采取行动。这些事件提醒我们,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在安大略省的确存在,并可能对目标群体的生活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少数族裔已经感到他们的生理、心理安全和完整性受到了威胁,根据警方调查,在某些案件中,钓鱼客甚至受到过身体上的暴力袭击。这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事件还提醒我们,应当在全社会和我们的制度中采取一些针对种族主义的预防性措施,从而防止这类歧视和骚扰事件的发生。市政当局、警察部门、教育机构、政府各部门、社区组织和委员会本身都有义务宣传这些事件的前因后果,并确保此

类事件不再发生。

大多数参与调查并讲述其可怕钓鱼经历的钓鱼爱好者,无论是出于无助感、怕遭到报复、或是出于其它原因,以前都未曾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报告他们的经历。这一情况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一些负责任的机构,包括本委员会在内,通过进一步的努力将一些少数族裔及处在危险中一些社区群体包含在内,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更加自信地与有关部门联系以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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